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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施工触电 业主雇主担责

2014年09月16日 13:0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007年8月,某市机械公司将供电公司要求它采取防护措施的铁构架厂房屋出租给陈某改建经营商场。陈某与郑某签订商场水电装修施工协议,约定陈某一些水电装饰工程发包给郑某,并约定由郑某对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完全负责承担。 

  2007年9月15日,受害人蒋某受雇于郑某为该商场安装室外广告牌照明电源,在施工过程中,雇主未能提供适当防护工具,导致蒋某上房顶后举金属管时被高压电击伤。 

  后来,蒋某将供电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蒋某在受雇工作过程中触电致残,依法有权主张法律保护,郑某作为雇主,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雇员受损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选任不当,依法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提供违章建筑供他人作为商业使用并获取利益,却未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对相关违章建筑整治且未对承租人告知安全隐患,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虽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本案其他当事人违法施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供电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郑某承担60%责任,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承担40%责任;驳回受害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雇主郑某因其对受害人的工作未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存在过错而承担责任,陈某将工作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人,也应担责。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也因提供违章建筑供他人作为商业使用并获取利益,却未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对相关违章建筑整治且未对承租人告知安全隐患,也有过错。对于另一被告供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据此,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

  家庭安全用电常识

  1.每户的家用电表前必须装总保险,电表后应装有总刀闸和漏电保护开关。

  2.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保险丝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容量匹配。不得在带电情况下(未拉开刀闸)更换保险丝。

  3.烧断保险丝或漏电开关后,须查明原因再合上电源开关。

  4.购买家用电器时应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如频率、电压等)是否符合本地用电要求。

  5.当配电设备不能满足家用电器容量要求时,应予更换改造,严禁凑合使用。 

  6.购买家用电器还应了解其绝缘性能:是一般绝缘、加强绝缘,还是双重绝缘。如果是靠接地作漏电保护的,则接地线必不可少。

  7.带有电动机类的家用电器(如电风扇),还应了解耐热水平,是否长时间连续运行。要注意家用电器的散热条件。 

  8.安装家用电器前应查看产品说明书对安装环境的要求,不要把家用电器安装在湿热、灰尘多或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9.在敷设室内配线时,相线、零线应标志明晰,并与家用电器接线一致,不得互相接错。

  10.家用电器与电源连接,必须采用可断开的开关或插接头,禁止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刘正林 赵寰)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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