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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包租婆”不纳税 小心受罚担责

2014年09月22日 09:1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家住天河的阿芬投资有一套两房商业公寓,但之后她因为家庭关系,随先生到上海工作,因此就把这个公寓出租了。近期她收到一条短信: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阿芬告诉记者,由于她第一个租户要开发票,所以去了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纳税,有记录在案。后来那个租客退租后,她的房子也空了一段时间。现在她又打算出租,但由于商业公寓的税率比普通住宅又要高些,她就萌生了逃税的念头,“如果到时租客不要求开发票,就算街道上门查,就说是亲戚住是否可以呢?” 文/表:记者 陈白帆

  记者为此咨询了多家中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有负责人表示,现在街道对出租屋管理相当严格,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小区挨家挨户了解房屋居住情况,而且也会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解,所以现在想以“亲戚”名义逃税不是那么容易。即便暂时没有明文规定不纳税会对个人以后的个人信用记录、贷款申请等方面有影响,但如果不备案不纳税不仅有可能会被罚款,而且一旦租客在出租屋从事不法行为,业主也有可能受到波及。

  租房不缴税,被罚更散财

  合富置业相关人士表示,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满堂红市场部研究员刘镜棠表示,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会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排查,而该业主曾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被排查的可能性更大,业主谎报出租屋情况有可能会被查出。而如果被查出为谎报,后果将会较为严重,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是偷税。对出租人偷税的,按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个人信用记录、贷款行为、社保、医保方面则没有明确的关系。

  税率高 “包租婆”缴税没动力

  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开始,广州市已停止收取房屋租赁登记费,而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也在近年有所下调,月租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1000~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7%,月租2000~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6.7%,20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8.38%。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公寓的征收税率也要高一些。中原地产大沙头三马路分行营业经理叶景生介绍,公寓的税率比住宅要高2%。也就是说,租金在1000元以下的,公寓税率为6%,租金在1000~2000元的,税率为6.7%,以此类推。所以公寓业主对纳税的动力恐怕会更加欠缺。

  税费最终恐会转嫁到租客

  对于具体税率,阿芬也对记者表示,由于第一个租客要开发票,所以自己承受了税金,她也不知道自己单位的具体税率。满堂红刘镜棠表示,该部分税费是否最终会转嫁至租客身上要根据市场需求而定,如租赁需求十分旺盛,该部分税费会被转嫁至租客身上,如租赁需求较弱则业主自己缴付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刘镜棠建议,业主应如实按时申报并交纳相关税费,而由于出租税费征收基本上以1000元及2000元作为征收率上升临界点,如租金略高于临界点,业主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从而降低税费缴纳金额或可重点考虑将物业出租给企、事业单位,单位租房一般均需要发票进行计算成本的且单位对租金要求较为宽松,业主既无须承担偷税的风险,亦不会造成实际租金收入骤减的情况。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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