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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规将实施 调整物业费仍需“双过半”

2014年10月14日 09:4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物业服务收费新规明起实施 变更物业费的程序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明天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正式实施。别墅,即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物业,将实行物业服务费市场调节价。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若物业服务费需要变更或调整,必须“双过半”,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需要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则必须在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别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新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别墅,即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低层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以及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场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物业费程序基本未变

  据悉,今年8月份,市发改局就对现行物业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并征集社会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大变化,即“物业服务双方如需变更或重新调整约定合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然而新规出来后,却删除了这条内容。按照新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这也意味着,新规对于变更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其程序和原来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变更或重新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调整后10天内向市发改局备案。

  物业费按月收不得预收

  此外,《通知》还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很多细节,进行了明确。例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房产证的则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押金等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规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至少3张出入证,补办出入证的工本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核定。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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