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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后规划变更 开发商需书面通知买受人

2014年10月14日 10:1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张女士:我于去年年底与一家房产地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今年六月,我家楼前的一幢商品房设计变更,楼层增加了五层。当我们这幢楼的许多业主找到开发商理论的时候,开发商说是主管部门批准的,现想请问律师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饶律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们在开发商给你们的通知的15天时限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无论你们业主是否选择退房,你们均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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