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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低于500元

2014年10月20日 14:48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对被征收人进行三方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征收房屋:征收住宅房屋时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临时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新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7层以下含7层)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应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记者 朱雪娇)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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