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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部分非原村民住宅违建实施备案管理

2014年10月21日 10:0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起,《〈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临时使用办法》)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官网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临时使用办法》规定,针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内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业主办理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

  为解决历史遗留违建问题,深圳在2013年年底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这个办法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对深圳各类历史遗留违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办法中就工业、商业、办公等其他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办理临时使用的程序、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临时使用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便是本次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内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临时使用办法》中规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出租;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楼、二楼临街部分办理了商事登记、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开业经营条件且维持经营现状的除外。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为5年。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应当向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交回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根据本办法或者届时有效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逾期不交回的,由相关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

  这个临时备案证明在转让、确权等方面目前仍不具备法律效力。《临时使用办法》中规定,这个证明不能以任何途径进行非法转让,也不得作为相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转让凭证。(记者/李斌 通讯员/魏凌)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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