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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进入采暖季 室温不达标四方式可维权

2014年10月21日 15:54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 李国玉 孙海颖 任绪

  20日,冰城市民终于盼来了开栓的日子,但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了。室温不达标怎么办?如果和供暖企业之间对于温度产生了争议该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在供暖首日,本报记者邀请供热主管部门以及供暖企业,对于市民关注的供暖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关键词:

  温度

  问:如何认定家中有没有开栓供暖?

  答:20日起开栓供热后,管道当中最明显的表现首先是打开跑风以后,能直观看到有气或者水喷出。然后进水管的温度要明显高于回水管,代表着系统在正常运行。如果家中暖气管道冰凉、没有水也没有压力,可以说明属于尚未开栓供暖。

  问:室温不达标如何进行维权?

  答:目前市民有四种渠道可以进行维权,第一种是通过小区单元楼内张贴的投诉、保修电话向供暖企业反映。第二种可以通过街道办、社区张贴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第三种可以拨打各城区供热办公布的24小时投诉热线,由区级供热办来协调。如果前三种方式都未能解决,可以拨打市供热办87390010投诉热线,市供热办将第一时间让热企限期办结。

  问:邻居家都暖和自己家温度低咋回事?

  答:建议市民可以自己尝试放放“跑风”,如果没有明显改善,应向供暖企业进行报修。

  关键词:

  测温

  问:室温不达标谁来测?

  答:市民一旦发现家中卧室等温度低于18℃应及时拨打供暖企业24小时值班电话,提出测温申请。按照哈市相关规定,供暖企业应当在8小时内到现场测温。如果因为供暖企业原因未到现场进行测温,直接视为居民家中供暖温度不达标。

  问:室温咋测才准确?有啥具体要求?

  答:应以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测温仪器须是质量监督局制定的测量器具。检测点分布在房间的中央。测温时必须关闭室内门、窗;检测点距离墙壁不小于0.5米;检测点应离开冷、热源不小于0.5米的距离,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须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且检测仪器不可被阳光直射。

  问:测温记录有啥用?

  答:室温不达标,凭借测温记录可索要热费补偿。

  问:热企测量温度居民不认可咋办?

  答:找第三方监测作证留存。如果双方对于初次测量室温有异议,市民可以向区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之内,安排街道办或者供热办进行二次免费测温,之后在居民、街道办和热企三方监督下,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温,之后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并将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凭借此依据结算不达标室温的取暖费。

  关键词:

  监管

  问:今年供暖主管部门打算如何监测室温?

  答:目前,供热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协调供暖企业和街道办,逐户、逐单元对各个居民小区开始进行测温,了解居民家中温度情况。通过市供热办、区供热办、街道、社区等四级监控供热质量,及时发现室温不达标的情况。

  问:测温记录怎样才有效?

  答:用户和供暖企业、用户和街道办均签字测温记录才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全力支持用户通过此方式维权。

  问:签供热合同有啥用?

  答:供热合同是热户维权、缴费的基本保障和凭证。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关键词:

  热费

  问:室温不达标,热企为啥不退费?

  答:9种居民行为,热企有权不承担责任: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问:测温不达标,热费怎么返还?

  答: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对于已经由供暖企业、街道办逐户、逐单元测温后,在三方的共同监视下所签字测量的温度具有有效法律证据,只有凭借用户和供暖企业、用户和街道办均签字测温记录才有效,才能作为室温不达标返还热费的有效依据,而且退还热费必须以现金方式退还。

  问:热费收取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答:公摊面积内有供热设施的要按使用面积分摊比例,1.2米以下净高不算面积。普通居民分户供暖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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