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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规定旧城区内不得插建零星建设

2014年10月21日 15:57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本报20日讯 (实习生林喆 记者于海霞) 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的全面部署和安排,关系到城乡的未来发展。今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旧城区:

  不得插建零星建设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旧城区的建设,应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两千平方米的零星建设项目。

  临时建筑:

  不能办产权 不得超二层

  条例草案规定,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变更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

  违法建筑:

  将被没收并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等情况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等情况应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破坏绿地:

  限期恢复 并且罚5万

  条例草案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改变或破坏广场、绿地、雕塑等其他景观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1倍罚款。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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