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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及历史建筑禁设私人会所

2014年10月28日 11:32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规定》中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规定》指出,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信息公开,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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