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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摇号配租前确认登记 今明到原受理点签字

2014年10月30日 15:36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住建局获悉,2014年度苏州市城区摇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前的确认登记工作已经开始。

  此次配租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各街道受理窗口申请配租公租房,经审核取得《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并核准配租公租房的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资格核准单于10月31日前到原受理窗口签字确认参加摇号配租(节假日不办理),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摇号配租。

  本年度公租房目前已确定二人户、三人户房源位于沧浪新城晋源桥桥堍的福运公寓,系高层建筑,套型分别为55平方米、65平方米。一人户房源尚未确定,拟将采取差额摇号和轮候的方式,根据确认登记参加本次摇号的家庭数量、人口段情况以及房源最终筹集等情况在正式摇号配租前向社会公布。

  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30%的比例实行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公布为准。

  提醒

  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家庭确认登记后两年内不得再变更其他保障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低收入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内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其间,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的,须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已配租的公租房同时取消。

  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弃权家庭除租赁补贴外的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三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住房管理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住房保障相关情况可登录苏州市住建局网站(www.szjsj.gov.cn)查询。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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