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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湖南一水库遭高速路占地 承包户因合同条款难获补偿(2)

2014年11月14日 08: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合同未单独告知风险

  2013年3月,水库前任承包期限届满,志木村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水库下一个10年的承包权。志木村书记蒋金宝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初参与招标的包括唐小明在内一共有三个人,起标价格3.5万元,唐小明最终以15.8万元的价格中标,双方于是签订了10年期的承包合同。蒋金宝介绍,月形水库修建于1958年,从1980年代开始便对外承包养鱼,期间从未中断。

  这份承包合同成为双方赔偿最大的争议焦点,源于合同中的第六项条款,该条款约定:“在乙方的承包期限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志木村所有,如国家及政府需要建设高速公路及水利建设的改造及有关项目,乙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不享受任何补贴(损失费除外)。”

  志木村方面便是以此条为由拒绝向唐小明支付任何赔偿,而唐小明则认为,这一条款是一种“变相欺诈”。“这里写明‘建设高速公路’,说明他们(志木村)早就知道会建路占地,但他们签合同之前从来就没告诉过我们。”唐小明说。

  对此志木村书记蒋金宝则予以否认,他表示,娄衡高速早在数年前就有规划要过志木村,只是一直没有施工。2013年3月的时候也只是知道这条高速路有三条路线要从村里经过,具体从什么位置经过当时还不知道。“我们看到规划线路图和占地红线是在2013年7月,水库签合同时候规定这一条是因为存在娄衡高速工程占水库的可能性。”蒋金宝表示,同时他也承认没有在合同之外特别告知唐小明可能存在的征地风险,“合同里规定这一条本身就是风险告知,我们没有必要再跟他们特意强调。”

  所得补偿不及损失零头

  唐小明获得的7925元补偿款的依据同样存在疑问,按照祁东县政府印发的《娄衡高速公路祁东段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征收水塘、水库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项,均参照水田标准为35000元/亩。其中特别规定,水塘、水库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但水塘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临近水田的补偿标准;水库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临近水田的30%补偿,水田的青苗补偿费为750元/亩。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该份征地补偿办法制订主要依据三份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及《衡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衡政发[2010]15号)。

  唐小明则表示,自己一家是在多次向祁东县投诉后,最终由归阳镇方面决定以水田青苗补偿费的全额予以自己补偿,总共7925元,但这远不及自己实际损失的零头。

  村里坚持按合同办

  志木村村民为北青报记者计算了种植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人力等成本,每亩水田一年的种植成本约在1500至1600元左右,衡阳当地种植两季稻,75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大约可以补偿一季稻的种植成本,但养殖业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志木村从事水塘养鱼的村民表示,养鱼相比于种田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一般是以1至2年为周期,以鲢鱼、鳙鱼、草鱼来说,两年后起捕,大都能有比投入成本多出一倍的市场产值。

  在祁东县白鹤铺镇明星村,一位被娄衡高速占地的鱼塘养殖户告诉北青报记者,支付给他的青苗补偿款也是750元/亩,这远远不能补贴其投放鱼苗的损失,但由于鱼塘是自家的,所以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基本可以将损失补齐。

  而唐小明一家则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该款项早已由娄衡高速建设方支付给祁东县,并由祁东县支付给志木村。志木村书记蒋金宝表示,目前村里没有哪项资金可以用于补偿唐小明主张的损失。

  “村里的态度就是,既然早有合同在先,那就按照合同办。”蒋金宝说。文并摄/本报记者 倪家宁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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