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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5年内完成确权颁证

2014年11月21日 16:47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

  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中证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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