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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评论:且还“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3)

2014年11月28日 15: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没有人管计划生育,适龄夫妇抓紧时间生一两胎孩子的大有人在。因此,“十年动乱”结束后的1978年进行统计,发现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竟然比29年前的解放初期还低2平方米。

  现在进行分析就很明白,要把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住房面积下降到低于29年前的水平,任何住房制度都没有这么大的“本事”。只有发生全国性的动乱,而且是长达十年之久的动乱,才能造成这样严重的恶果。

  因此,明白人都会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下降归罪于“十年动乱”。而我们当年却把它归罪于旧住房制度(十分抱歉,当年我写文章就是这样归罪的),应是我们在房改进程中制造的一大“冤案”。

  “弊端六,旧住有制度的房租没有拉开档次”

  房租拉开档次的先决条件是,国民经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居民收入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而且拉开了明显的档次。而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而且20年工资不动。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既无必要又无可能把租金拉开档次。

  “弊端七,旧住房制度所有公房全都只租不售,政府和单位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建公房,却一分钱也收不回来。更由于低租金不敷维修之用,每年政府和单位还要补贴大量维修管理费用”

  这是1980年英国撒切尔夫人搞房改时讲的道理,它适用于当年的英国。用它来批评我国推行旧住房制度的历史条件并不恰当:其一,由于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广大职工买不起房,只能只租不售。其二,各单位的住房是他们千方百计攒钱建的,并推行了一整套“一列式顶推”(注:这是借用了当年长江航运的一个术语)的分房方法,这种方法很忌讳卖房。什么叫做“一列式顶推”的分房方法?

  例如,一个行政机关新建了一批适合局长住房标准(12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分配给住房未达标的局长住。他们原来的住房就要收回来进行再分配,这就形成了“一列式顶推”的态势,大体是(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局长搬入新居腾出的住房分给处长,处长腾出的住房分给科长,科长腾出的住房分给科员,科员腾出的住房分给住更小套型住房的科员,最后直到腾出的住房分给无房户为止。

  如果某单位新建成一幢住宅楼有100套住房,按“一列式顶推”的分房方法,就可以使500甚至更多的职工家庭搬入条件更好一些住房内,大大提高分房的“惠及”面。一个单位掌握的存量住房资源越多,“一列式顶推”就有更大的活动空间,最后形成的“惠及”面就会越大。

  如果当时有人主张卖房而减少其存量住房资源,肯定会遭到各单位的反对。如果能够像英国那样做到平均100户居民拥有110套住房,人们就不会反对可租可售的办法。

  “弊端八,旧住房制度只涵盖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而把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排除在外”

  在建国初期设计住房制度时,国家肯定会考虑对全体居民实行全覆盖的问题。而在实际执行中,连有工作岗位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都解决不了,也就无力去顾及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住房困难。这里面有两个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首先,旧住房制度有什么缺点。英国在总结其公房低租金制度时,认为存在一条缺点。就是让所有居住公房的居民,不论收入高低都享受同等的住房福利,因而对其进行过两次改革。英国制度这唯一的缺点,在我国当年实行低工资制和20年不动工资的条件下,也不能成立。23号文决定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就能够克服不分收入高低都享受同等的住房福利的缺点。

  其次,不彻底放弃旧制度,能建立新制度吗?如果旧制度与新制度截然相反,就应彻底放弃。如果旧制度与新制度有许多相通之处,就不应彻底放弃。由于我国的旧住房制度也是一种现代住房制度,旧公房也是一种保障房,与新制度大有相通之处。

  如果当年有此认识,不采用彻底放弃而改为继承和改进的办法,即把当年覆盖率为60%的公房统统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就能够大大加快建立健全新制度的步伐。

  以上的辨析说明,在我国房改过程中人们列举出旧住房制度的各种弊端,都没有结合实际、站得住的理由。据此提出放弃、截断和取消旧住房制度的口号,也没有站得住的理由。顺便指出,23号文中做出推行廉租屋的决策,就是一种公房低租金制度,它说明23号文并不反对公房低租金制度。

  由于23号文决定推行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是一种对旧住房制度进行合理改进的制度,故撰写本文毫无再度启用旧住房制度的意思。以上辨析意见,主要希望能想产生两个作用:一是,在舆论上还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二是,如有同仁要写中国住房的历史,能够写得符合历史实际。

  包宗华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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