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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改成败关键在于“同地同权”

2014年12月10日 09:1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定调农地改革坚持三条“底线”,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大幕开启,其真实意图在于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改精神。同时,也要看到,新一轮土改是在我国大量劳动力转移城市、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历史背景下展开的。且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既制约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影响了土地使用效率,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影响了农民合理流动,更使土地无法带给农民合理、合法性财产性收入及融资的有效实现,进一步缩小了农民发展生产获得资金的自由幅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新一轮土改应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终极目的。但在笔者看来,“同地同权”则是新一轮土改核心和落实农村土改“权利对接”的精髓,也是新一轮土改成败的关键。为此,需明确三个问题:一是理清“同地同权”具体内容;二是明白“同地同权”具备条件;三是掌握“同地同权”具体障碍。三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只有把三者之间的矛盾都解决好,才能形成农村土改有机整体,确保农村土改顺利完成。
  从目前看,“同地同权”就是要让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国有出让地具有同等身份、同等价格和价值、同等交易权利、同等增值水平、同等抵押能力等等。换言之,农村集体土地享受与国有出让地相同的“国民待遇”,不再受任何政策歧视和限制。而让“同地同权”得到实现,则又需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公正的评估机构、权威发证机构、维护农民权益组织、共同的交易市场等等。一句话,消除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任何“间隙”,使农村土地入市“变现”变得简单而顺畅。而目前要让农村土改内容完美无缺,并满足上述条件全面实现,仍存在七方面障碍:一是观念障碍,担心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会造成农民失地,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二是土地双轨制障碍,担心取消土地双轨制影响地方政府利益;三是为农村土改服务的相关机构和法规缺位障碍,使农村土地自由交易权益难以顺利实现;四是社会保险机制滞后障碍,对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再就业、医疗养老保险缺乏合理制度安排;五是工作障碍,农村土改涉及亿万农户,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房屋等资源确权、登记、颁证到每个农民,不是件容易事;六是政府强势地位和被征地农民弱势地位障碍,解决双方在土地利益博弈中形成的“掠夺”与“反掠夺”矛盾是一个长期过程。七是地方政府财政出路障碍,农村土地入市后,地方政府财源得不到解决,会影响积极性。
  为此,农村土改“同地同权”重点围绕上述七个问题做足做好文章。首先,加大宣传力度,统一社会各层面、各级政府意见,说明“同地同权”主要针对农民“三块地”,且坚持三条底线,不会因此引发农民失地和农村社会问题,形成社会共识。其次,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出让地的“双轨制身份”,才能破除农村土改怪圈,找到“同地同权”新出路。再次,建立和完善为农村土改服务的相应机构和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评估确权机构、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市场等等,为“同地同权”提供现实可能。第四,建立农村土改相应配套措施,包括为土地转让、出租的农民提供再就业培训、医疗养老等后续服务,消除“同地同权”后顾之忧。第五,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发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力量,加大对农村土改工作投入力度,确保相应权证能及时地送到农民手中,使“同地同权”阳光雨露惠及亿万农民。第六,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功能,加大土改执法力度,有效约束各级政府伸向农村土改的“有形之手”,提高农村土改“市场成分”,让被征地的农民充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实现农村土改“利益均沾”。第七,加快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尽快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税收范围,实现财权与事权配套,让地方政府有稳定税源,不至于对农村土改失去信心,最终让农村土改沦落为一场“闹剧”。作者: ■特约评论员莫开伟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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