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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利于长久廉政制度建设

2015年01月08日 16:34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六大看点:明确登记机构,要求设立统一登记簿,简化申请登记程序,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查询获得资料,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受影响。

  明晰产权,简化手续

  保障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前提,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明晰产权,实现交易便捷和保障交易安全有至关重要作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物权法》的重要落实,是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细化和明确。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往往因不动产种类不同而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而且存在登记程序不一、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老百姓为了“办证”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实现“统一”,首先是统一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后老百姓在一个部门就可把所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办好;其次是统一登记程序,减少办证环节,规定30个工作日办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材料错误可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再次是统一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登记簿,明晰产权,防止“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最后是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实时共享。

  打消民众财产隐私泄露顾虑

  为反腐工作开展预留空间

  《条例》公布后,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在享受“办证”便利的同时,会不会引起财产隐私泄露。《条例》将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人员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规定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人员和单位的相关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民众的财产隐私泄露顾虑。

  同时,《条例》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正如经济学者马光远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有可能会搞清楚,同时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分散的资源信息会得到整合,不仅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降低侦查难度,为反腐工作开展预留空间,而且对于中国长久廉政制度建设大有裨益。此外,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也为下一步的官员财产公开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为房产税开征奠定基础

  对房价产生中长期影响

  虽然《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晰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以满足我国不断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它也为政府“摸清房产家底”,进一步简政放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其他改革措施,推进其他社会领域的变革,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巨大便利和重要的技术支撑。比如在《条例》出台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房产税和房价问题。虽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伴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不断落实与完善,它确实为房产税征收扫除了巨大障碍,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当然,以后会不会开征房产税则涉及国家的制度决策与民生考量,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外,伴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不断落实与完善,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将会有更多的数据支撑,也将会更加科学和具有针对性,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终会回到一个相对理性的状态上来。

  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庆新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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