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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里开公司 “住改商”现象住户怨言多

2015年01月21日 13:55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

居民楼里的公司宣传广告。本报记者 文 洁

  如今,在兰州市一些居民住宅楼里,常常会见到大大小小的咨询公司、美容院、小旅馆、小饭桌、培训班……这些公司及经营场所进入居民楼,不仅使其他住户的生活受到干扰,也带来了种种安全隐患。

  越来越多的“住改商”现象,让许多住户烦恼不已

  商家进入住宅楼 住户难安宁

  “家里的电子门铃常常被陌生人摁响。”“经常有人敲门打听是不是公司……”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中信大厦的住户陈小莉告诉记者, 2012年初,邻居将房屋出租给几个年轻人,做起了婚纱租赁生意。由于门口没有任何标识,陈小莉经常遭遇婚纱店客人敲错门的情况。

  在中信大厦一楼电梯口,记者看到墙上、电梯门上到处张贴着摄影工作室的海报。

  “除了摄影工作室,楼里还有美容院、短期公寓、咖啡店、服装店……虽然入楼门装了电子防盗锁,但是很多人会跟着住户一起进来。”陈小莉表示,公司多了,人员比较复杂,感觉住着不安全。

  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的甘肃省人防大厦里,除了一些小公司、瑜伽馆,还有几家培训学校。住户李佑成告诉记者,培训学校的学生比较多,上下楼时不仅抢占电梯,而且异常吵闹……高峰时间,许多住户常常坐不上电梯,很多人不得不走楼梯。

  在位于兰州市甘南路的几个小区,由于邻近电脑城,不少公司租来房屋做仓库。搬运货物、运送材料的汽车频繁进出小区,小区在当初规划设计时并未进行人车分流,加上小区内部空间相对狭小,对住户带来安全隐患。有小区业主反映,近几年内,在小区里开公司的人越来越多,连停车位、公共绿地都被占用。

  兰州市招银大厦的住户反映,楼上的各种公司越来越多,人流量也越来越大,电梯一直就没闲过。一些公司还经常搬运货物,超负荷运转,现在电梯老出现故障,维修费却没人承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小旅馆、足浴店等开在住宅楼里,噪音大,楼道的卫生变差,有时候甚至有人喝醉了在楼道里随地小便……

  住宅楼里开公司 图的是便宜

  记者调查发现,租金较低、物业费相对便宜、方便停车……这使得居民住宅楼,成为各类小型公司创业者的首选目标。

  李健在永昌路中信大厦经营着一家摄影工作室,他给记者算了笔账:按照目前兰州的行情,15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月租金6000元左右,150平方米的写字楼,月租金要9000元至12000元,而同一地段、相同面积的商用门面房租金则更高。很明显,公司开在居民楼里是最省钱的。

  “在张掖路繁华地段租一个150平方米的铺面,除去高额的房租,还有好几万元的‘转让费’,而在中信大厦居民楼内租用一套住房,每月的租金7000元左右……” 李健说,水、电、气的价格,民用低于商用,在居民楼内开店,运行成本会低很多。

  此外,在一些房主看来,将房子租给商户也比租给普通住户划算,因为这样可以拿到更高的租金。150平方米的房子租给普通住户,现在的行情也就每月4000元左右,而租给商户,则可以高一些。

  不扰民证明 能证明什么

  2014年,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住宅也可以作为经营场所。1月15日,记者就住宅楼里办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咨询了兰州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要有社区提供的不扰民证明,才能颁发营业执照。

  兰州市畅家巷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周都有2至3家公司来社区开具不扰民证明,公司还没有营业,是否会扰民,社区根本不了解。“我们只能要求当事人先在物业公司开具不扰民证明,没有物业的小区,整个单元或是整栋楼三分之二的居民签字同意后,社区才会开具证明。”这位工作人员说。

  兰州市多家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社区常常因为不扰民证明左右为难,一方面商户着急拿到证明去办其他手续,另一方面社区在不了解情况时无法开具证明。实际上,由社区出具不扰民证明不合理。

  兰州市临夏路某住宅小区物业人员彭小平告诉记者,小区最近两年商户逐渐增多,成了小区业主们投诉的对象。“小区人员往来复杂,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人流量大为超标,公共设施使用频率增加,消耗和损坏比较严重,增加了维护成本;一些直销公司、歌厅、培训中心,噪音过大,影响业主的休息。” 彭小平说。

  受影响住户有权提要求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住宅改作商用,需要在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获得邻里认可。但现实情况下,这些设在居民楼内的小公司鲜有征求业主意见的;很多小公司甚至是在悄悄地无照经营,根本谈不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周明波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住宅楼内的商户如果严重影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住户可以先找经营者沟通,或向小区物业、社区反映,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小区里的商户噪音扰民,街道或社区接到投诉后,一般都会派工作人员进行协调解决,对于严重扰民的,需要居民拨打110报警求助。记者 文 洁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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