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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新版物业管理办法实施 物业可拒绝代收水电暖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2月02日 11: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新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开始正式实行了。《办法》实行后能给业主、小区管理带来哪些便利?能重点解决哪些矛盾?2月1日,记者了解到,有关“捆绑收费”、“小区停车难”、“小区历史遗留质量问题”、“维修资金使用难”、“出现问题投诉难”等五大热点问题都将得到有效解决。

  不得强制物业代收相关费用

  物业如代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目前,在省城各大住宅小区,不少业主会对物业公司的“捆绑收费”头疼不已:不交物业费就把水、电、暖停了,居民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也有不少物业公司因“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被扣除信用分数。

  此外,也有一些物业公司“苦水难倒”:水电费凭什么要我们来代收?

  物业新规实施后,这些问题都将得到有效解决。在收费方面,物业新规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此条规定,有利于破解以往一些小区出现的“捆绑收费”。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新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新规也对业主进行了约束,如果物业依约履行义务了,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仲裁。

  没停车位物业可限制进小区

  业主大会可划定共有道路停车

  对于停车位的管理,物业新规进行了明确。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新规还明确,如果因规划建设时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

  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

  新建小区增加房屋保修金制度

  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开发商负责

  业主入住后,小区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屡屡发生。而这些问题都会转嫁到物业企业身上,原本不是物业的责任被“推给”物业,这也成了引发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的主要根源之一。

  针对这一难题,《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此外《, 办法》规定,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一次性交存质量保修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

  保修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余额及孳息应当及时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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