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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用房办手续后可成企业住所

2015年03月24日 15:3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作为企业住所。根据本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企业住所登记要求降低、条件放宽。

  为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该《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室号登记可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住所的规范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对企业住所进行监管。其中,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具备特定条件,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记者 陈杰)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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