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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职工家庭发生突发事件 可以提取公积金

2015年04月09日 08:5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编者按

  自“连线公积金”栏目设立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欢迎,不断收到读者来信提出自己想了解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携手《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nfqygc@(注明“连线公积金”),记者为你连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市民邱小姐: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其他方面?

  中心回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为他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公积金制度着眼于帮助居民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因此,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住房建设方面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目的和条件,不能办理。

  ◆市民张先生: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当年父亲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前段时间父亲去世了,我想咨询一下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中心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市民刘先生:家人因心脏病需动手术,可否提取我的公积金用于治疗?

  中心回应:职工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可以提取公积金,突发事件包括重大疾病。

  按照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可提取的额度为重大疾病引起的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的部分。职工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血亲可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有书面申请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与病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按医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

  南方日报记者 戚莹莹 通讯员 余薇薇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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