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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德学人学者举办《依法治国决定》研习会

2014年11月04日 11:34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万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今年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盛事,它同样牵动着广大海外学人的心。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表后,柏林华人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迅速在留德学人间组织了一场关于《决定》的研习会。活动在柏林自由大学举办,来自法学、哲学、政治学等各个学科的多位留德学人学者齐聚一堂,共论依法治国。

  研究会会长,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王琦做了引论性发言。他谈到,《决定》作为我国未来法治改革的百科全书,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话语权,其中的治世良策、强国益方可谓不胜枚举。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这部《决定》,关键在于要牢记习总书记所言“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要在内外形势的整体背景下来把握法治,特别是要联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的改革决议来认识法治,而重点在于“五个结合”:

  第一,推进法治要结合走中国特色发展道路的大方向。中国的法治事业应牢牢把握中国国情,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外国有益法治经验,应于借鉴,但绝不盲目照搬。第二,推进法治要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趋势。改革进入深水区,任何一处的改动都涉及前后左右、上下内外各方面的问题,这要求法治和改革。相衔接,全力配合和支持改革克服困难,战胜阻力。第三,推进法治要结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目标。国家治理的各环节、各阶段,从大方向到小细节,从整体决策到具体执行,都应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无论是改革发展稳定,还是治党治国治军,抑或是内政国防外交,无一不应受法律的规制。第四,推进法治要结合从严治党,廉政反腐的大形势。依法治国同样要求党依法执政、带头遵法,模范守法,有力卫法,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而且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第五,推进法治要结合问题导向的大特色。法治应直面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王琦提出,研习《决议》要端正态度,注重方法。从态度上而言,必须精读全文,切忌断章取义,人云亦云、更不可拍着脑袋借题发挥,拿一些片段式、感想式的想法来说事。身为法律专业人,我们尤其要能读得比较准,比较稳,看问题要力求客观,发议论要讲究分寸,无论结论为何,都需给出依据和论证。

  从方法上而言,不但要留意《决定》中对具体制度的新设或修改,而且要注重《决定》中对宏观格局的建构和阐释。要把具体制度研究放在宏观格局中来研究,考察制度历史上的来龙去脉和现实中的实施状况,找出问题的成因和症结,比较分析各种解决途径的优劣和利弊。站在法学方法论的立场上,这就意味着:对一条规定,不能仅用文义解释,而应综合运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以深入发掘它的内涵和充分发挥它的功效。

  只有在这种深度研究中,我们才不会停留在表面,才不会对《决定》做出贴标签式的、大而化之式的或褒或贬,才能看出《决定》的创新之举和着力之处,才能体会到《决定》制定者权衡轻重、斟酌损益的实践智慧和破陈腐旧、敢闯龙潭的改革勇气,也才能对其提出于人公允,于事有益的看法或建议。

  研究会理事,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张怀岭认为,《决定》吹响了第五次编篡民法典的号角。他表示,从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四次组织起草民法典,可惜由于种种历史、政策原因均未达成这一目标。自2002年民法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之后,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思路的指导下,我国先后成功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连同先前问世的“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传统民法典的各编主体内容均以“民事单行法”的形式出现,这为实现新中国法律人半个世纪以来的民法典梦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现有的个性突出的各单行法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内在逻辑体系、彰显私权理念和私法自治精神的民法典是摆在当代中国法律人面前的重大挑战和历史使命。而比较法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路:立法制定、司法适用和法学研究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制定法的缺漏应通过立足个案的司法解释和续造来加以弥补,同时法学研究应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充足的理论给养。

  研究会秘书长,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陈思宇从环境法的角度谈了她对《决定》的认识。

  她认为,《决定》中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决定》不仅在立法层面提出要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制度改革中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必将对环境法学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应对近年来环境污染程度猛增、环境群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和生活环境日益强烈的呼声的重大政策回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符合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现状,而且经过学术界的讨论和实务界的检验被证明为切实可行和积极有效的。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决定》不但有立法体系建构上的宏观构思,也不乏司法制度设计上的具体掌握,既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也富有时代性和操作性。

  研究会理事,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张芸分析了《决定》在反垄断法领域的意义。

  她谈到,垄断行为妨害竞争危及经济发展,损害全民福祉。本届政府执政以来,反垄断执法进程提速,在奶粉案、白酒案、微软案、高通案等热点案件中,我国反垄断机构的有力行动震惊业界。

  然而在我国最需破除的还属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企业常常滥用垄断特权及其他政策优惠牟取巨额利润,对内时有腐败发生,对外并未很好地惠及民众。现行《反垄断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打击垄断包括打击行政垄断的内容,但实践中对行政垄断的执法现状还难以令人满意。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议明确提出将“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相信在《决定》的推动下,反垄断执法将更加深入,执法也将走入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相信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将重点关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坚冰问题。

  研究会成员,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李柯从司法制度的角度介绍了《决定》的新意和亮点。

  他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院和检察院是承担法律实施职能的主要力量,根据《决定》,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最高法院将设立巡回法庭以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也将探索设立。司法区域不再与行政区划相重合,至少可以纾解长期以来的两个难题,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资源区域失衡”。在法制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政府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时,要督促其纠正,这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有助于完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格局,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有利条件。在机关管理方面,《决定》规定法检机构要实行司法业务与内部行政相分离,这使得司法人员能够斩断法外因素对司法的影响,专注履职。他相信,只要严格践行《决定》规定的各项措施,我国的法律实施状况必将得到极大改善。

  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硕士倪骋认为《决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与加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她表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国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非常普遍,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也频遭美国、欧盟企业的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受到技术型贸易壁垒的严重困扰。《决定》中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体现了对国家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关注,必将推动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大法律措施的出台,比如即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研究会副会长,柏林自由大学政治哲学博士候选人张笑宇从政治学的角度谈了他学习《决定》的心得。

  他表示,他对《决定》最大的感受就是它既有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战略眼光,又有细致入微的基层措施部署,上有理论,下接地气,是一篇能上天,也能落地的法治改革大文章。

  《决定》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各个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详尽的说明和规定,其中一些具体指导意见,比如“编纂民法典”等,也是法学界反复讨论的热点话题。他认为这是执政党与学界反复交流后的结果,这种趋势是极好的。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它为各种利益冲突和协商制定基本规则,让制度中的人能够获得底线性的安全保障。他期待法治和协商民主建设能够配合起来,解决好党与政府的关系、党与人民的关系,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最后,王琦做总结性发言。他指出,总体而言,《决定》极为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现在当务之急就是将《决定》的重要精神和正确措施付诸实施,推动它从顶层设计走进社会生活,促使它从权威文本成为现实政策。在这一过程中,方向需坚持,原则需贯彻,制度需落实,细节需完善,这无一不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其中,法律人尤其应认识到自身的重大使命,无论是法律实务人士,还是法学理论研究者,都应吃透《决定》的内容,从中发掘出与自身工作的恰当结合点,瞄准法治大局下我国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自己的法律专长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宏伟事业,将法律人的公平正义之梦融入中华民族追求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中。

  他强调,依法治国、全面改革是不亚于移山填海的难事,小康社会、中华复兴是决定着国运民生的大事,古人有言“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宏大的梦想,正需要我辈目前点滴的努力!(柴野)

【编辑: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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