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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中心游泳时脚被割伤 向场馆索赔25万

2013年10月30日 15:51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某公司高管石强办理某健身中心会员卡,在一次前往该健身中心游泳时发生意外,脚被割伤,肌腱断裂。石强认为健身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影响工作收入,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等25.7万余元。昨天下午,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长安大学渭水校区模拟法庭内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数额巨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石强是由新疆总公司任命至我市北郊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今年5月,石强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健身中心花36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石强诉称,今年6月4日,他在该健身中心游泳馆游泳时,被游泳池底部护栏突出的不锈钢尖锐利器刺伤,导致左脚部皮肤裂伤伴肌腱断裂,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足切割伤,当日进行了左足清创、神经血管、肌腱探查修复及石膏托固定术。石强认为,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受伤住院,事发至今都无法正常行走,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中心支付其误工费,具体为其3个月的工资及两个季度的绩效资金共计238965元,护理费6000元,家属从异地前来陪护的交通费2210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入会费等,共计索赔257455元。

  但被告方健身中心的代理人对此并不认可,辩称石强受伤与场馆无关,是因为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所致。同时对石强的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误餐费等相关证据不予认可。

  虽然双方就案情事实的焦点问题,即石强受伤健身中心应否担责存在异议,但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在合议庭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表示合议庭还将继续就此案进行调解。

  未央法院民一庭庭长孙芳玲告诉记者,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像本案这样由服务合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年来逐渐增多,而且原告方的索赔金额往往 数额较大,正是由于本案在此类案件中颇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他们特别选择本案在大学校园公开开庭审理,提示群众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更警示经营者加强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本案原告石强主张的巨额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庭支持?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权威专家,该专家表示,如此巨额的赔偿金,特别是主要部分为误工费一项,很难得到全额支持,因为误工费一项证据认定难度较大,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当地工资水平的3倍作为误工费赔偿的高限,至于本案如何裁判,还将由本案合议庭结合具体证据作出裁决。(记者 陈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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