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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2013年11月04日 10: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海口11月4日电 据海南省外侨办消息,近日,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发布了《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旨在保障华侨回国定居的正当权利,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

  《办法》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华侨的回国定居申请。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通知华侨本人领取。获得《华侨归国定居证》的华侨本人应在签发日起的六个月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进行落户。

  据悉,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华侨回国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一年以上;拟定居地为城市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不低于海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拟定居地为农村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应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本人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固定住房保障。而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办理工作的程序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市(县)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回国定居申请后,经过同级公安机关、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的审核和批复,在47至5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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