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立即偿贷还息
2013年11月06日 15:19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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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记者昨日从海南高院获悉,一宗标的额近7000万的贷款合同纠纷,在海南高院立案一庭妥善化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及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震慑于司法权威,立即偿还了欠款。
2010年,中汇集团及其海南子公司在万宁开发一房地产项目,以土地抵押方式,向工商银行海口秀英支行贷款,期限三年,本金与利息合计6941万元。今年,中汇集团因另一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起诉到海南高院。该案原告也申请了诉讼保全,海南高院对诉讼保全予以公告。
今年9月下旬,工行秀英支行看到法院发出的公告后,担心涉案的中汇集团及其海南子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偿还贷款,于是向海南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汇海南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出具了由海南省分行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9月30日,海南高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法院“动真格”面前,中汇海南公司于10月24日向工行秀英支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胡娜 余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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