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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消除司法行政化

2014年10月30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我国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着地方党政部门的牵制,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影响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力行使不够独立、难以排除权力干扰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既已提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并要求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新的司法管理体制,从人员任命、经费安排到物质保障,都要消除司法受到地方权力影响和干预的问题。根据中央决定,部分地方司法机关,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已着手进行改革的试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这项体制性改革,也将在全国有序推开。

  而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更是强调了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司法运行机制进行调整,以切实改变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内部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要求通过审判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变革,扭转法院内部过度行政化、领导权力直接或者间接渗入合议庭、案件裁判等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

  笔者早就注意到,在较长的一个时期里,司法的职责和我们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并不匹配。以法院为例,审判活动应当是其中心工作,但法院的功能设置、部门建制、人员配备及其职能,却更像个大而全的小社会,本该完全社会化或者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事务,诸如基建、设备维护修缮、食堂、澡堂等,都全部由法院自己负责统抓,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同时兼有明显行政功能的“执行判决裁定”业务。这就导致整个法院机构内部行政与司法职能交错,工作人员身份也较为杂混,不少人既是行政管理人员或办事员,同时又有着法官的身份,审判岗位与行政、党务之间可以变动转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职业化意识,甚至带来了持续的专业化建设的困境。 

  审判职能与行政权力交叉、重叠,容易滋生一些弊端。除了影响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外,还易产生权力介入影响、干预审判的问题。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规定,除了法院院长、副院长作为具体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者作为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之外,无权对本法院或者其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说三道四或者发号施令。我国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上所说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法学理论上所强调的“独立审判”,不仅是指法院应当独立于其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受它们的不正常干扰,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裁判案件上的各自独立性。而现实情况是,由于“领导权”的存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就可能侵入案件审判领域,即便是在改革以后,如果不强有力地削减这种行政权力,他们还会以各种形式(比如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直接、间接地对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构成压力和影响。

  从改革趋向上看,司法改革需要内外兼修,既要改变外部体制,使司法权不受地方党政不当干预,也要内调结构,使司法职能回归本源。依法审判和检察,要真正成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心工作,承办法官、检察官也应当是案件办理和裁决的真正权力拥有者。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勇于触碰某些既得利益,需要进一步压缩司法体系内行政权力的空间,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并逐步剥离法院、检察院现有的行政事务,交给社会和独立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努力改变现在依然存在着的司法机关领导双肩挑、两头沾的状况,让他们更多地回归到亲自办理案件的司法职责之中,多办案、办好案,成为一名能够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的、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游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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