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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500元

2015年07月02日 12:42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也就是昨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5.7元、14.4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9.1%。据了解,这是成都市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

  据了解,6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召开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于6月30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6元、13.2元调整为每小时15.7元、14.4元。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县将执行1500元/月、15.7元/小时的标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7个县(市)将执行1380元/月、14.4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该负责人介绍,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成都商报记者 王垚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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