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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前提是“主权属我”

2013年09月03日 14:39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参与互动(0)

  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发表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容丰富、内涵深刻,如此系统全面地阐述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这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一重大部署,将在4个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即“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涉海争端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重申,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重大方针。一段时间以来,在谈及这一方针时国内有一种说法,常常漏提“主权属我”,只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有些国外政客认为中方未提主权事宜,借此升级为拒不承认有争议;更有甚者,以其已窃占中国岛礁为由,发展成为私自掠夺开发。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坚持用和平方式、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努力维护和平稳定”,“推进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但也“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习总书记强调,“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在海洋维权的总原则方面,不仅是完整、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的本意,而且与时俱进地充实了积极开发海洋、增强综合国力、推动互利合作、应对挑衅准备、统筹维权维稳、坚守国家核心利益等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申明,“我们爱好和平,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正当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要统筹维稳和维权两个大局,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维护海洋权益和提升综合国力相匹配”。他特别强调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理念,在对和平与斗争、国际秩序与国家利益、主权与安全、维权与维稳、海洋权益与海洋开发等重大关系上,以辩证唯物观为理论指导,将我国涉海维权方针上升到了更科学、更全面、更系统的层面。按照中央提出的涉海维权方针,全国应优先加强海洋资源开发,繁荣海洋经济,既提升海洋开发能力和综合国力,也增强海洋维权能力;既体现我国对所属海域的主权存在与管控、资源开发与利用,又可针对一切挑衅进行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制与反击,在处理海洋争端上有所作为。

  中国要实现的海洋强国,绝不是争霸逞强,也不是恃强凌弱,更不是侵略威胁,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海洋强国,是与邻为善、与邻为友、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海洋强国。维护自身的主权尊严,履行负责任大国的义务,不强加给别国,这是建设海洋强国的中国信守的承诺。(北京郑和与海洋文化研究会名誉理事长 郑明)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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