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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邓小平建设抗日根据地:与敌大打货币金融战(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14日 13:03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二、减租减息、减轻农民 负担与统一累进税

  (一)实行减租减息,解放农村生产力。抗战前夕,边区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广大农民处于地主的重租高利盘剥之下。抗战爆发后,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首次将减租减息政策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政策之一。晋冀鲁豫根据地创建伊始,即提出了“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的口号。但是,减租减息政策并未很快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减租减息政策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政策,给发展生产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凡是减了租息的地方,广大劳动人民的抗战热情和生产积极性都大大增强了。”(《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80页。)

  为了广泛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4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北方局提出了《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要求根据地各地“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减至一分半为标准”(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四:政权建设》,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页。)。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邓小平指出:“在减租减息之外,政府还规定必须交租交息。以减租减息交租交息政策稳定各阶层的关系,加强各阶层的团结,号召各阶层人民努力生产积蓄,由自给自足向着丰衣足食的道路前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80页。)对于减租减息运动中如何对待地主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打”与“拉”的辩证关系,要“打中有拉,拉中有打”。“在打的时候,应更多采取说理方式,争取开明分子来影响其他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即使他们假开明,也有好处,也应鼓励;只有对个别顽固分子,才经过一番孤立工作之后,实行斗争的方式。在拉的时候,要防止地主的反攻,特别要教育群众自动地去团结地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71—72页。)这进一步明辨了是非,为批判与纠正错误倾向指明了方向。

  在邓小平的直接领导下,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在边区全面铺开,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为敌后抗日根据地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减租减息政策的典范。例如太岳中条区,“1942年5月开始了反贪污斗争,至11月后即转入减租减息。在中心地区的15个编村中,共减去谷子1400石,退回押租26万元,收回押地1503亩,抽回典地507亩,抽回混合地4000多亩,抽回房子229间”(《战斗》,第89期。)。

  (二)减轻农民负担,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在革命与战争的环境下,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负担很重。他们不但要以很低的收入维持生活开销,还要被迫接受各种军队摊派的军费,以及乡村地主阶级的剥削压榨。因此,减轻与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是关乎民心向背的关键。邓小平指出:“经验证明,谁关心人民的问题,谁能帮助人民想办法去和敌人斗争,保护人民利益,谁就是群众爱戴的领袖。”(《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41页。)

  邓小平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担任主要领导时,即非常重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他指出:“在敌占区,敌人实行了无穷尽的人力、物力的掠夺。人民的负担超过了全部收入的二倍到三倍,粮食、金钱没有了,还不得不以家具折价缴纳负担。”(《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79页。)邓小平不仅在一些指示、报告或文章中多次提出要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阐述减轻农民负担的思想,而且还从根据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致力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在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上,“实行的是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是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的配合,既照顾人民的负担能力,又照顾抗战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使负担办法适合于奖励发展生产的需要。上面所说的‘存粮存款不负担’等法令,都是为着这个目的:减轻人民的负担”。“在敌占区和游击区,我们采取了减轻人民对敌负担、保护人民的利益的方针,作为一切敌占区政策的出发点。”(《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83、85页。)正是这种对农民的深切了解与认知,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立场和观念,使邓小平更加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这表现了他对农民群众的深切同情与关怀。

  邓小平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思想的贯彻与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山西阳城县统计:“(民国)二十六年度(敌人未入境时),平均每人每年负担一元七角三分二,二十七年度(敌人已入境),因切实执行合理负担,每年每人反为一元一角八分二,乃至二十八年度则竟减至六角二分九厘。”(邓小平:《战地的“合理负担”》,《新华日报》(华北版)1940年1月27日。)这不但指导了根据地各级党和政府积极贯彻实践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且解决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了根据地的巩固和人民军队的发展,获得了广大民众的广泛支持。

  (三)积极贯彻实行统一累进税(统一累进税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税收制度,它把对农村同时征收的几种资产税与收入税统一于一种税中。税率按纳税富利分等累进。)。近代乡村农业税的征收,多是采取摊派的方式,最终负担必然转嫁到农民身上。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初创时,各项工作未进入正轨,工作中心在根据地的创建与巩固上,所以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邓小平指出:“历史上最大的病政之一,是村款的浩大。”因此,他领导晋冀鲁豫根据地“实行了以县为单位统筹统支的办法,规定村无派款权,改革了这个病政”。(《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84页。)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恢复与发展根据地经济,邓小平积极支持统一累进税的实施。统一累进税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推行统一累进税制。对此,邓小平指出:“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的 统一累进税办法,将于今年在太行区实行,这更确实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负担面有了扩大,完全符合中共中央规定负担人数达到总人数百分之八十的政策。统一累进税实行以后,不仅可以进一步奠定财政的基础,而且必然提高各阶层的生产热忱。”(《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84页。)1942年2月,《统一累进税试行草案》经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后,决定在太行地区试点。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颁发了《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草案》。

  统一累进税的颁布与施行,以“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为基本原则,既照顾到贫苦群众的生活,也照顾到其他各阶层的利益,体现了合理负担的精神,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根据地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激发人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及缓和农村的阶级关系。统一累进税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各地的实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1942年度,每人平均负担2.9斗(小米,下同),占其平均总收入的16.96%;1943年度,每人平均总收入细粮1石9斗5升,每人平均负担1.63斗,占其总收入的10.5%;1944年度,每人平均收细粮2石,每人平均负担2.57斗,占其总收入的12.75%。”(齐武:《晋冀鲁豫边区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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