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韩国列举“朝无人机在韩坠毁”证据 朝鲜逐条反驳

2014年04月23日 08:50 来源:环球时报 参与互动(0)

  朝鲜驻华使馆22日引用朝鲜国防委员会检查团真相公开书,就无人机事件独家致函《环球时报》,逐条反驳韩国有关在韩坠毁无人机是“朝鲜所为”的证据。

  公开书指出,韩国判定无人机来自朝鲜的一个最确凿证据是在引擎电池上的朝鲜文字。据说,电池上贴有“起用日期:2013.6.25”、“停用日期:2014.6.25”字样的商标。他们说,这是朝鲜通常使用的产品标记方式,“日期”字母的拼写也是朝鲜式。来信中称,朝鲜从来不在产品上使用“起用”一词,而且在朝鲜语大辞典里根本没有“起用”的注解。

  韩国国防部发言人曾表示,无人机的起飞地点是朝鲜的黄海南道温泉机场。该信函称,可朝鲜的温泉机场位于平安南道,而不是黄海南道。之后,韩国防部发言人又称,无人机起飞地点是黄海南道瓮津附近的一座机场。公开书指出,从未听说过瓮津附近有什么机场。

  “如果说来自周边国家的,距离太短;但也不是在韩国发射的。因此只能看作是朝鲜所为”。这是韩国发布“中期调查结果”时根据无人机的续航距离判定“朝鲜所为”的部分,朝方反驳称,难道天下续航距离短的飞行物根据这个道理都是“朝鲜”的,续航距离长的飞行物又因其他理由都是“朝鲜”的?

  此外,无人机是用“金属型模子”制作的,电路板附着于木板不是韩国式,韩国没有目击者或报案人发现无人机起飞所需的发射架和其他装备……这些也都是成为判断事件是“朝鲜所为”的证据。真相公开书断言,韩国渲染的无人机事件系“朝鲜所为论”是“天安舰”事件的翻版。 (薛小乐)

【编辑:高辰】

>军事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