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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义务兵获荣誉或立功 家庭享增发优待金

2014年10月12日 13:56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义务兵获荣誉或立功其家庭优待金要增发、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可减免税费等。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家庭享受优待金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

  获荣誉或立功的义务兵

  家庭享增发优待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可以将抚恤优待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单独排队;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采用其他优先安排的方式。

  《新办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立一等功的,增发100%;立二等功的,增发50%;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抚恤优待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可减免税费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李海燕)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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