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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新国家安全法为解放军“走出去”提供法律依据(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7月15日 08:36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

  (三)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即坚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统筹各领域安全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此外,为彰显我国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国家安全法还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四)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以及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等各项具体任务。“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法的一个亮点,在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强调“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强调“有多种措施可以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五)规定了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国家安全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建立国家安全制度的基本要求,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协调、督促检查、会商研判、协同联动、决策咨询等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国家安全法还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制度;建设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体系,建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以及国家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审查和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国家安全法第五章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并分别对财政、物资、科技、专门人才、专门工作手段和教育保障作了规定。此外,国家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六)规定了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有获得补偿或者抚恤优待的权利,对国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国家安全法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此外,国家安全法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一般性义务,规定了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教育动员义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的特殊义务。

  关于军事安全的规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军事安全做了哪些规定?

  答: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坚强柱石,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国家安全法在重申宪法和国防法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维护国家军事安全的相关规定的同时,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这既是对我国近些年来参加国际多边、双边机制内一系列海外军事行动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我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更好地担负起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使命任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必须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新要求,坚决贯彻习主席军事战略思想和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

  关于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的规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应当如何解读此条规定?

  答:我国是《外空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我国有权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领域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等活动,这些活动有助于深化对上述领域的探索认识和开发利用。在此过程中,我国当然有必要依法保障自身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与此同时,我国也愿与世界其他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为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造福全人类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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