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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各地水源污染事件频发 农村成为监管灰色地带(5)

2012年02月23日 10: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眼观察

  以治理费用为准向责任者索赔

  “目前针对环境损害事件,法律仅规定了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害,而直接针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尚缺少法律依据。”对于佛山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饮用水源受污染事件,研究环境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德近表示,在这类环境损害中受损害的是公众和水厂,而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仅有水厂可以按照对污染责任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即使是在现有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法院积极支持该类民事赔偿诉讼,对解决饮用水源污染问题也是有可为空间的。”但谷德近也表示,如果存在受害者种类和数量繁多的情况,依靠诉讼解决环境损害问题的效率会较低。

  “民诉法已在酝酿把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谷德近建议,可以积极探索以专业的环境NGO、维权协会为主体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帮助较弱势的受害者维权。“而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也可以由政府向责任者索赔,然后由政府来向受害者分配赔偿款。他以美国立法为例解释说,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特种税或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基金先向受害者赔偿,然后由国家取得向责任者继续追偿的权利。

  据了解,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有上限和比例的规定,责任者根据损害的严重程度,分别按照直接损失的20%或30%来赔偿。对此,谷德近表示,但行政处罚遇到的问题是,赔偿数额很可能远远低于责任企业的违法成本,造成“守法不如违法”的后果。他分析说,可以支持让治理污染的单位来提起诉讼,以治理费用为测算标准,更有利于环境的长期恢复和治理,而不是一赔了事。

  小资料

  佛山水源保护区分布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佛山约有15个水源保护区,涵盖了市内所有大型水厂的取水口,大部分都分布在北江流域,比如北江干流、东平水道等。而在保护区范围的边缘,都会设立醒目的标志牌,告知过往的船只在该水域内的注意事项。

  在“十二五”期间,相关部门将加强保护区范围内水务工程的管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兴建与供水、水利物管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进行开发活动;限期封闭位于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排污口;禁止向饮用水源地排放受污染的河水或退水;限期取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设水上餐厅、海鲜舫等。

  佛山近年的水源保卫战

  2007年9月公布了《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成功地整合了全市各供水企业吸水点和水源保护区,有效地降低了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成本。

  2005年年底广东“北江原水镉污染”事件发生后,为改变禅城、南海、三水三区单一依赖北江水源的现状,搭建一市三区西北江双水源供水、互为备用的安全保障体系,2009年年底建成了100万吨/日的取水泵站、20万吨/日的西江水厂和40万吨/日的配套输水管网,并实现了与三水区及丹灶片区、禅城区主干管的接通。

  2009年以来,着手开展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二期开发工作,为水源地保护提供辅助决策。

  文/记者李文慧、杨博

  通讯员潘云飞、欧核、刘勇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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