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用售地沟油终生行业禁入
28日,《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食用油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没收设备;五十公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结合实际增加对摊贩的巡查和抽检
有关方面提出,条例草案将摊贩以是否为消费者提供桌椅来划分为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不科学。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食品安全法中只有食品摊贩的概念,餐饮摊贩也是其中一种。建议按上位法规定将这两种摊贩统一表述为食品摊贩,取消餐饮摊贩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两款内容:一是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管理负总责、统筹安排其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街道办事处根据条例负责小作坊和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另外,关于监督管理,原条例草案中指定对小作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缺少对摊贩检验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对摊贩巡查和抽检的内容。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进行梳理,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降低罚款幅度,针对小作坊和摊贩不同情况、不同情节,设定不同的罚款数额,使条例更具合法性和操作性。(记者 李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