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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审批收紧 淘汰1万吨/年以下生产能力

2012年09月05日 16: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资料图  

  中新网9月5日电 近日工信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条件》规定,各省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据中新网能源频道了解,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详细要求。

  《条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条件》要求,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此外,《条件》还规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新网能源频道)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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