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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尼克森案需美相关部门批准是流程一部分

2012年11月29日 17:5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有关人士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新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申请是这笔收购审批流程的一部分。由于尼克森公司有资产在美国,所以需获得美国有关部门的批准。

  总部位于加拿大艾伯塔省的油气生产商加拿大尼克森公司27日晚宣布,经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协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尼克森公司决定撤销此前向该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尼克森公司的“自愿联合公告”,重新向该委员会递交并购申请。

  中海油方面并未对重新递交并购申请的原因进行说明,并表示在收购审批阶段不做过多评述。

  尼克森公司总部位于加拿大西部艾伯塔省,其油气资产分布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部分石油和天然气资产分布在美国的墨西哥湾。今年7月,中海油与尼克森公司达成协议,中海油将以151亿美元收购尼克森公司。根据当时发布的公告,中海油称,这笔交易的完成受例行的交割条件限制,包括法院批准、普通股股东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特别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批准、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加拿大、美国、欧盟和中国相关部门签发的有关政府和监管批准。

  目前,尼克森股东已同意中海油收购方案。加拿大政府正在审批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审查期经过2次延迟,将于12月10日结束。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美国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的部门,负责审查相关涉外经济活动。(记者安蓓、胡俊超)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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