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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防止“猪漂流”再发生

2013年05月31日 10: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作出《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等制度。

        因为今年初的上海市黄浦江死猪事件,这个决定备受瞩目。

        决定指出,省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饲养数量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也应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据了解,今后浙江省要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受力相适应。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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