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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 草案条款被指倒退

2013年06月28日 06:4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正在讨论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二审稿规定,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对此,正参与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紧急发出公开信,认为该条款有“倒退”之嫌,呼吁委员慎重考虑《环保法》草案相关条款。

  自然之友表示,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现在拟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企业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

  律师刘湘说,自然之友就云南曲靖铬渣案,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历时两年。期间不断地和企业接触,让企业积极地参与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就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如果草案最终确定下来,自然之友就将失去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连原来的作用都不能发挥了。”

  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公开信已经发往全国人大的公开邮箱。

  ■ 追问

  1 多少家组织将能进行公益诉讼?

  根据草案,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上的联合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目前全国地方上有几十家叫“联合会”的官办环保机构。

  我国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官办社团组织才能使用“联合会”字样的名字,而官办机构如地方环保局只能在当地注册一家官办社团组织,也可以选用其他名字。但据熟悉公益诉讼的环保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地方上的“联合会”曾经做过公益诉讼。

  2 诉讼主体拟限联合会合适否?

  自然之友的公开信称,草案二审稿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了立法抽象、立法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法律原则。该条款还与已经加入公益诉讼条款的民诉法形成冲突(民诉法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昨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单独授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确实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仅联合会可诉会有权力寻租?

  昨日,徐昕提出,条款一旦成真的话,联合会或被大量质疑。他看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公益诉讼所做的努力,但担心其以后会产生权力寻租。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认为,立法给予联合会垄断地位,相当于这个组织具有了公权,但如果没有监督的话,可能会导致权力腐败。

  不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诉讼有风险,“不是用人家捐赠的钱来做工作。公益诉讼是自己掏钱做诉讼,最后胜诉了一分钱不分给联合会,还得承担败诉的风险。”

  4 如果条款实施会有哪些影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今后的公益诉讼势必只能解决很少很少的环境问题。……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这么重,分布这么广,环保联合会难以承担此重任。”

  自然之友方面认为,如果成为正式条款的话,目前正在地方上做的铬渣案公益诉讼将成为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绝笔”。

  ■ 对话

  “唯一合法”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我们没有做幕后工作

  因成为草案提到的合法诉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卷入舆论漩涡。昨日,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相关条款让他们倍感压力。

  新京报:你们现在什么感受?

  相关负责人:有激烈观点认为我们在幕后做了工作争夺权力,这是不对的。公益诉讼绝对不是什么权力,是一份责任和义务。要拿出一大笔开支,做调查、诉讼,还要冒人身风险。

  新京报:如果真的只有联合会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的话,是否对你们有好处?

  相关负责人:我觉得我们和其他环保组织都是一个战壕里的。

  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了,难度太大了,又特别耗时。我们一个潍坊的案子准备工作就做了半年,起诉后立案又一段时间,之后是举证、交换证据、再审理,加上一审、二审,哗哗一年两年就过去了。你同时做50个诉讼试试?哪怕就同时做5个诉讼,你试试?

  其实现在最关键的是私益诉讼,法律环境早就成熟了。但真正在因环境权益被侵犯、成功获赔的有多少?我们法律援助的一个案子打了20年,当事人从40岁打到60岁还没打完。

  新京报:怎么看现在民间对该条款的反对声?

  相关负责人:我个人一直认为公益诉讼主体应该越多越好,越开放越好,事实上联合会的宗旨就是“联合”。我们做公益诉讼的时候,和地方环保组织合作很多。如果参与诉讼的机构少了,我们压力也会增加,如果有问题没去做,就会受到指责。

  新京报:新《民诉法》生效后你们提交的三起案子都还没被受理。环保法修改后会好点吗?

  相关负责人:此前包括我们,经常连诉讼门槛都进不去,更别提之后的举证、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等于说连发现问题的机会都没有。

  如果《环保法》确立了主体资格的话,法院起码不受理我们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法院申述。

  “被拒门外”的自然之友:

  条款对我们是情感伤害

  草案目前的规定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环保公益诉讼之外。昨日,该组织副总干事常成说,这对他们是情感伤害。

  新京报:你们做公益诉讼,面临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常成:首先是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不完善。原告资格的规定一直模糊不清,这让我们始终名不正言不顺的。另外在举证、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也没有细则规定。

  新京报:面对这些困难,你们还对公益诉讼有很大的积极性吗?

  常成:是的。公益诉讼意义在于,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彻查到底,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而且可以提高公民个人的环境意识的觉醒。

  新京报:对于现在的草案,你们还有积极性吗?

  常成:它打击了我们的积极性,这对于很多推动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来说,是一个情感伤害。大家十分失望,希望相关委员能反对这个条款的通过,进一步完善。

  新京报:有人认为出于对“滥诉”的担忧,才对其他组织做出了限制。

  常成:我觉得资格和能力是两回事。资格是身份,是第一层法律问题。

  能力是另外一个问题,我想,大部分组织,是不可能不判断自己的生死存亡,把整个机构的使命都压在公益诉讼这个风险很大的事情上的。其次,这方面能力现在不强,不代表永远不强。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入更多利益相关方来解决环境问题,正是应该给予大家诉讼的机会,才会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在各方帮助下慢慢强大。现在是本末倒置,揪着一个细枝末节的东西,忽视了公益诉讼最核心的作用。

  新京报:你怎么看中华环保联合会?

  常成:看法总体是正面的,他们是中国第一个积极尝试突破公益诉讼的组织,他们积极地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记者金煜)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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