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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引质疑:大道变羊肠小路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7月01日 10: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环保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而导火索就是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比如某化工厂不停朝一条河里排污,而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坐视不管,河水受到了污染。那么环保团体或者个人就可以把这家化工厂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告上法院。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特殊性。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引质疑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这条引起争论的法规。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就是说如果法案得以通过,那么环保公益诉讼就只能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了“中华环保联合会”。

  也因此,这则条款激起了一些环保组织的质疑。有人担心,条款一旦通过,虽然打开了公益诉讼的门缝,但是却关上了所有的窗子。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组织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的环保社团组织,属环保部管理。即便资料显示,从2009年至今联合会已经提起了1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但“半官方组织垄断公益诉讼”的质疑声还是将中华环保联合会推上了风口浪尖。

  质疑一:公益诉讼大道变成羊肠小路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草案中这项建议一旦确立,是无视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的本质。而曾经参与过多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更是直言,限定主体,会把公益诉讼的大道变成一条羊肠小路。

  王灿发:本身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公众更多的参与公益诉讼,应该尽量扩大公众的面,如果把谁能公益诉讼都限定了,那不是要把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堵上了吗?

  质疑二:限定公益诉讼主体合理性经不起推敲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也认为,无论是从现实操作层面,还是从立法规则来看,限定公益诉讼主体的合理性都经不起推敲。

  李刚:第一,在实践中,一些省市的法院在实践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已经允许了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NGO组织进行诉讼,这个就把它大大倒退了;第二,它和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是脱节的,我们说整个国家环境问题非常严峻,一家或者每个省一家组织能不能处理这么多事件,会有些折扣的;第三,就是立法技术,把一个职能赋予一个组织这是一个非常少见的行为。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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