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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推进餐饮住宅分离 餐馆排烟口至少离住宅20米

2013年08月20日 15:1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昨天,《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说,由于历史上城市功能区规划不够清晰,布局不尽合理,老城区居民楼“楼上住人、楼下开店”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餐饮场所选址不合理导致污染扰民问题难以彻底根治。

  本次《办法》明确规定,要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同时,规定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此外,在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少于9米,以及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等场所就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办法》还明确,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此外,《办法》提出,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与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在处罚方面提出了最低罚款额度。如:如果未按照要求安装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张林、实习生王培,通讯员穗府信报道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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