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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桃子沟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宣判 7人获刑

2013年08月20日 17:1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今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琦、罗江富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马孟燎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唐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焱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潘开勇、李家乾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案件陈述

被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被告人罗江富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唐闻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被告人周焱林系泸县安监局副局长,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未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马孟燎系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

等待判决

正等待判决

  2013年2月,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成员、负责泸县福集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担任组长,被告人罗江富担任副组长。5被告人在此次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遗漏对该煤矿非法开采的“3111”工作面的检查,在该矿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该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

审判长正在宣判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马孟燎、李家乾(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潘开勇(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驻矿安监员)等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家属在现场,情绪失控

  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泸州市区县安监、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记者王燕)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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