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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制办对废止《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征意见

2013年08月28日 11:4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广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原有河涌管理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自2000年10月实施的《广州河涌管理规定》不再能适应广州河涌管理的新要求,有关内容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所涵盖。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对废止《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广州市河涌原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管理范围由规划部门的红线确定;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确定;没有堤防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关于是否废止《规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9月2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陈桃源)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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