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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环保法》应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17日 09:18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题记

  国庆长假中,京津冀地区出现大范围的雾霾污染天;湖北省宣判了大冶市非法倾倒含铅、砷等重金属危险废物到农村的案件……

  如今,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高发,侵害公众环保权益事件层出不穷。该如何保障公民在良好环境中工作、生活的权利?受污染损害后,公民根据什么去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并获得赔偿?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修订中,并于今年8月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讨论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等表示,作为环保领域的牵头性综合法律,《环保法》于1979年颁布,从1989年进行修订至今,已有20多年没有修订了,其中很多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法律已不一致,迫切需要再次进行修订。

  利用税收、信贷等市场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说,《环保法》是基本法,是解决基本问题的法律,当前环保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这个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我国国家改革方向是推动市场化改革,在环境和资源领域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环境价格、环境成本必须要考虑进去。”

  《环保法(二审稿)》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杨朝飞等建议将之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证券、价格等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杨朝飞说,利用市场手段保护环境,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有效办法,我国在这些方面也进行过一些有益尝试,对改变仅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现状,将会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环保法(二审稿)》“总则”中将经济政策具体化为“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证券、价格”等,有利于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为什么我特别建议要列出信贷、贸易、保险、证券等经济政策?还有一个原因是环保部正在启动编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办法,但这个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有国务院的几个文件依据,但立法部门说‘不行’。如果在环保法里有‘保险’两字,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时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信贷、证券等其他环境经济政策的推行也是同理。”杨朝飞说。

  提高环境违法的刑事和经济成本

  “环保法要解决的另外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杨朝飞说。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当前备受诟病的一个普遍存在问题。《环保法(二审稿)》第3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杨朝飞等建议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税)。排污费(税)的数额应当高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治理污染物所支出的费用。排污费(税)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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