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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黑龙江省环保厅:哈药总厂应当证明自己没有污染(3)

2013年10月18日 09: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当环境保护遇上地方纳税大户

  对于哈药集团造成的污染和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陶永并不讳言:“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的污染问题,是每年人大、政协都会连篇累牍提出的,也都纳入黑龙江省环保厅每年的重点提案答复之一,就会责成哈尔滨市政府整改搬迁哈药污染厂区。”

  但目前,哈药总厂产区依然位于居民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三甲医院当中,尚未搬迁。

  “哈药污染问题,是历史原因积累造成的,在现在这个时间段爆发。”李合俊说,建厂时,该区域居住人口较少,国家政策法规也尚不到位。而这十多年来,随着当地经济逐渐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缺失的环保意识也迅速增强。

  李合俊坦言,现阶段,环保相关案件的诉讼、信访都在逐年增多,这给环保部门工作带来了新的“处理难”。“整治排污问题原本就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发改、工信、林业、畜牧等多头部门。只把压力施加给环保部门一家,是不恰当的。”

  “有权整治违规企业的强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没有相关强制措施。我们只能责成当地政府作为,没法儿越位。这导致环保部门先天基础弱,却担着整个社会的责。”李合俊说。

  在这一前提下,当涉嫌违规企业是地方纳税大户时,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坦言,“怎样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不让环保过于压倒了经济发展”也是他们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和27家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资产总额达上百亿元。2011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连下4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5万元。网民“张顺”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制药公司罚款105万元,这简直就跟过家家一样。它纳税虽多,然毒害亦深。”

  针对网民对罚款金额的疑问,黑龙江省环保厅回应,对哈药的罚款都是“按法规的额度上限进行的”。

  环保厅工作人员认为,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也存在“约束力偏软”的现象。

  其中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企业不顾环评就开工,事后只需要停工、交罚款、限期补上环评,而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相当于是变相鼓励、纵容了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建设。””李合俊说。

  目前,《环境保护法》修订已进入二审阶段。“怎样赋予环保部门更强有力的职权?这是一个大问题。”李合俊认为,“其中包括:是否要加大处罚额度,扩大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限,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权限,加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环保厅工作人员提出,现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在项目建设领域。他们也建议,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考虑扩大到一个区域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避免再出现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17年后“处于闹市区”的尴尬。(记者 庄庆鸿)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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