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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从重处罚危废倾倒

2013年10月24日 14: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崔占军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崔占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情:倾倒危废污染环境

  据介绍,被告人崔占军是保定市容城县城关镇马庄村人,捕前住霸州市信安镇张庄村,2012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崔占军伙同宁大力(在逃)驾驶冀RB4300蓝色凯马牌小卡车,先后从霸州市信安镇凯达公司拉运171.3吨废酸,分别倾倒至信安镇张庄村西头公路南侧水沟内、水沟西侧的林地内、林地附近的水井中以及信安镇头屯小学北侧河沟内,致周边环境被污染。

  霸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占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林地、水体内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军在学校附近倾倒危险废物,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触犯刑法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霸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崔占军作出上述判决。

  廊坊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霸州法院判处的这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依法酌情进行了从重处罚。

  据河北省高级人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全省法院当前正在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按照法律及相关《解释》的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各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以此推进全省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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