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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15公里

2013年11月08日 11: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对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处罚幅度由原来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提高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拓展到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与适用范围的扩展相对应,非机动车的管理体制也从单一的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联动执法。

  按照办法规定,上海市将实行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机动车产品。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办法还要求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据悉,截至今年9月份,在上海市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300万辆,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上海市政府2001年制定的原管理办法已经明显滞后。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韦恺人介绍说,法律规定的威慑力不强、部分问题存在法律缺位是影响上海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强化立法保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经济信息化、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了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

  韦恺人表示,该办法的修订出台,使得非机动车源头管理规定得以强化、执法管理依据更加明确、处罚力度和执法威慑力得以提升,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记者孟伟阳记者)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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