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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然气销售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

2013年11月14日 20:57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就我省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下发通知,明确了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办法:城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各地2013-2014年度采暖期居民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这是11月13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的。

  《通知》提出,各市、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在保持现行销售气价分类结构不变的前提下,稳妥调整本地区销售价格。城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做调整;集中供暖用气、车用CNG用气实行存量气、增量气综合作价;其他分类用气作价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2013-2014年度采暖期居民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稳妥安排车用CNG用气销售价格,合理控制提价幅度和地区间价差。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上游供气企业与城市燃气公司双方确定的存量气、增量气核定数量,在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稳妥调整销售价格,同时,加强成本核算,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从严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各地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正式确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调整出租车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另外,要稳妥做好居民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各地将此次天然气门站价格提高所产生的居民集中供暖用气成本增加部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疏导。(作者:啸宇)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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