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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二审宣判

2013年12月04日 14:3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今年初,合肥市环保部门在对肥西县派河巡查时发现水质出现异常,镉含量超标400多倍。很快,一家名叫“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浮出水面。经调查,这家非法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锗、硒等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含有有毒物质镉的废水,被直接排入派河,引发环境污染。

  昨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宣判,二审判处被告人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犯污染环境罪。据悉,这是合肥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的案件。环保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称,随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污染“入刑”的门槛降低,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震惊】派河镉含量超标400多倍

  今年1月23日,肥西县环保局与合肥市环保局巡查发现派河的水质异常。随后,工作人员对肥西县小庙镇工业园区排污口处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镉含量为2.11mg/L。通常,水体内镉含量的标准为0.005mg/L,派河镉含量是标准的422倍,属严重超标。

  当夜,肥西县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由合肥市环境监察大队、肥西县环境监测大队连夜对小庙工业聚集区所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提取水样送合肥市环境监察中心站监测;为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肥西县相关部门采取打坝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生石灰等物品进行处理,花费1657212元。

  【调查】非法企业浮出水面

  1月24日,环保部门排查发现,“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的镉含量为810.95mg/L,总排口镉含量为136.4mg/L。经调查,确认“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此次镉污染事件的污染源。

  当日上午,环保部门将该案移交肥西县公安局查处。当天,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被抓获。

  记者昨日了解到,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取得任何生产许可,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是彻头彻尾的“黑作坊”。

  【揭秘】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归案后,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讲述了犯罪经过。

  袁仁武说,他与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都是朋友。去年3月,他们商量共同出资,在小庙镇办工厂生产半导体,“就是提炼‘锗’,也帮别人代加工硒产品”。去年11月中旬,工厂正式生产。生产原料购买渠道非常多,既有从河南、广东等地采购的,也有从黑市买来的。

  据了解,该工厂每天用水量约三四百斤,除回收部分,多余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流入派河。对污染,5人心知肚明。袁仁武说,对于含有镉的废水,“没有采取什么措施,直接排到下水道了,会造成污染”。焦其香坦言,他是学化学专业的,“镉会对人体的骨骼产生危害,主要是人体钙流失,造成骨质疏松”。

  袁仁武说,工厂共生产了两三百公斤锗产品,也代加工了大概一吨的硒产品,获利二三十万。

  【判决】5人犯污染环境罪

  10月30日,肥西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李本生等另外4人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审判决后,5人提起上诉。

  二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量刑标准有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的量刑适当。昨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律】环境污染“入刑”门槛降低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入刑”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影响】环保执法将“底气更足”

  合肥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恒表示,该案是合肥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该案的审理,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推动环境普法”。

  省律协第八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认为,此案具有风向标意义。孔维钊说,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往往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为主要手段,随着6月份“两高”对环境污染入刑司法解释的发布,环境污染“入刑”的门槛降低了,“也许不经意的环境污染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势必会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合肥市环保局宣教法规处处长夏云起则认为,该案可以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这将让环保部门执法“底气更足”。

  【延伸】合肥中院设保护环境合议庭

  张恒透露说,今年初,合肥市中院刑二庭特别成立了“保护环境”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张恒解释说,在巢湖周边,大小矿山比较多,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隐患。在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肥市中院成立这个合议庭,可以更加有效、专业地审理此类案件,同时也可以对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指导。

  张恒表示,对于此类案件,今后将依法从快从重审判,更好地从法律层面惩治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正言、戴文静、周丝韵、李进)

  ■链接

  镉对人体的危害

  镉是一种毒性很强的重金属,其化合物也大多属毒性物质。人体的镉中毒主要是通过消化道与呼吸道摄取被镉污染的水、食物、空气而引起的。镉在人体积蓄作用,潜伏期可长达10~30年。据报道,当水中镉超过0.2mg/L时,居民长期饮水和从食物中摄取含镉物质,可引起“骨痛病”。进入人体的镉,主要累积在肝、肾、胰腺、甲状腺和骨骼中。使肾脏器官等发生病变,并影响人的正常活动。造成贫血、高血压、神经痛、骨质松软、肾炎和分泌失调等病症。

  最高法院公布4起典型案例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其中,紫金矿业污染案件最引人瞩目。2010年7月,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王勇、刘生源、陈家洪、黄福才被判刑。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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