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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外国经验突围十面“霾”伏 专家解析4大手段

2013年12月18日 15: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东普遍降温,市民们总算是“等”来了驱散雾霾的冷空气。除了“等东风”、“等运到”,我们还可以等来些什么招数驱散这无处不在的“霾”伏?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就曾出现“雾霾”天气,在恩威并施各式奇招下,他们总算拨开了雾霾,重见天日。国外的一系列经验能否在现阶段应用到我国?本报记者特邀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梅凤乔对症下药。

  击退雾霾,无人能置身事外

  雾霾再次袭击全城,人人在十面“霾”伏中都无处可逃。西方国家在半个世纪之前同样经历过这样的一段时期,在他们已经打赢的这场战役里确实有不少招数值得我们去借鉴。

  而击退雾霾更是一场持久战,借鉴是箭,责任是弓。

  作为政府,应统筹全局。过去唯GDP马首是瞻的战略显然已经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再走这条老路换来再多的GDP也不过是徒劳。于是,中央政府必须在统领各级地方政府的前提下,做优化的利益平衡,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换未来的一片蓝天,这恐怕是老百姓们最最期待的。

  作为企业,更要负起应有的企业责任,配合政府治污减排。自我要求除了要满足排放标准、原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外,有能力的企业不妨购买更清洁更有利于环保的能源。英国最大的超市乐购,不但自愿使用上游链条能源,还在超市处处设立环保标签,大幅度提供环保产品,提醒市民身体力行节能减排。

  作为市民,强化环保意识尤为重要。我们一边在声讨重污染企业破坏环境的同时,不妨回想一下自己私家车又排放多少尾气、有没有做好垃圾分类?

  十面“霾”伏,无人能置身事外,坐言起行才能击退雾霾。(王睿)

  招数一

  外国:立法打击污染

  我国:不处理好经济与环境关系,法律恐沦为花瓶

  1952年末英国曾出现持续5天的“大雾霾”天气,丧生者达5000多人。直到今天,长期的治理让伦敦拨开迷雾,其中最有效手段莫过于一系列法规措施。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案》,规定关闭所有伦敦电厂、改造居民炉灶、减少用煤、大力推广无烟燃料等。上世纪70年代,英政府又推出了《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等法规,规定污染工业必须采取手段,避免将有害气体排入大气,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专家诊断:我国是不是立法就能把雾霾治到病除呢?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梅凤乔却并不认为这是根本,他说:“西方国家在立法的执行性力度很强。但我国却是行政占主导力量,很多情况下,行政的力量远远大于法律的威慑力。有些地方政府明知重污染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愿意采取措施去处理这些问题,这导致环境法等很多法律规定得不到执行。”

  实际上,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并不是没有法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如果能够很好地执行也是有利于改善空气环境。但为何有法无人依?梅凤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这项我国预防污染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目前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不少地区发生大量违反这个制度的事件。如果上级政府能在下级政府区域出现严重违反环境法事件后,停止对整个区域的项目环评审批,起码可以给过于放任企业破坏环境的政府一点震慑力,可是,情况恰恰相反。”梅凤乔说。

  所以,单纯立法显然解决不了问题。根本还是要把经济发展放在合适的规模和速度上,不能够继续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获得这种增长。只有在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前提下建立的法律,才有效力,否则也只会沦为花瓶。

  招数二

  外国:用经济手段减排

  我国:征收费用必须反哺公共服务

  在一些较依赖工业的欧盟国家同样面临空气污染的问题。针对机动车尾气,欧盟统一设定了机动车排放标准,各类车辆都需满足设定的排放上限,超过排放上限的违规者一经被查出,将会被严厉罚款。意大利米兰市更对污染最严重汽车征税,工作日7时至19时,污染严重的汽车必须缴纳2至10欧元税才能进入市区。而伦敦市政府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在2003年,伦敦市政府开始对进入市中心的小汽车征收“拥堵费”,用来改善伦敦的公交系统。

  专家诊断:依靠征收拥堵费、罚款等经济手段来帮助解决空气污染问题,自从一提出便引起市民的关注。作为治堵减排的经济政策,拥堵费是绕不过去的话题。但在我国,每次一提出要征收拥堵费就被公众强烈反对。梅凤乔认为,我国贫富差距比较大,征收拥堵费肯定是对老百姓影响比较大,但对于经济收入比较高者却不敏感。而且,从伦敦、斯德哥尔摩、新加坡等地征收拥堵费的情况来看,这项费用对于环境治理的作用必须通过严密论证并公开。另外,拥堵费的去向也是重要问题,拥堵费一旦开征,必须要用于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善“只有当拥堵费用于建设发展公共交通,让公共交通网络更加便捷,市民才愿意放弃私家车出行,才能使减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循环。”梅凤乔表示。

  招数三

  外国:建立区域联防共治原则

  我国:行政区域职能划分导致监管失灵

  2002年,日本首都圈7都县市决定加强治污合作。如今,首都圈已经发展为9都县市蓝天网络组织,定期对各个区的汽车尾气污染、工业污染等方面进行检测与改善。1970年美国设立了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在十个地理区域设立办公室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州政府管理计划。联邦环保机构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开展工作。

  专家诊断:美国作为一个州与州之间相对行政独立的国家,在处理空气污染问题时,依然能突破区域之间的障碍,显然有助于治理雾霾。根据《京津冀大气灰霾成因与控制策略研究(2012-2017)》的国家课题研究显示,北京PM2.5大约30%~40%来自于区域的“协同贡献”。明显地,北京仅靠降低自身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无法解决周边污染物的排放与传输。但在我国,区域联防联控却陷入困境。环保部与省级政府之间属于不同的行政职能划分,而且地方环保局局限于地方政府的实际管理,难以有效监督和执法。梅凤乔说:“我国很多这方面新修订法规都提到省市之间要联防联控,另外环保部还建立了区域性的督查中心,实际上都是在朝着打破行政界限的方向去努力。但我们还是走得太过谨慎了,目前各省环保厅属于省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监督不了省里的决定,所以在这种管理体制内,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进。”

  招数四

  外国: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缺乏技术支撑,排污权交易只是空谈

  美国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其中一项重要措施,便是将排污权交易引入管理,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在1990 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通过后,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于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成为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专家诊断:推动排污权交易是一直被提倡使用的市场手段,通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买卖、交易,严控排污总量。但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近乎零成本的现状下,推动排污权交易却成为一个伪命题。梅凤乔说:“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技术控制基础上。只有在对企业的污染治理的要求提高了以后,排污权交易才成为可能。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普遍实行排污权制度的前提。”一直研究碳交易市场的他还提到,碳交易市场在我国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对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比较高。碳交易市场有很好的实施基础,也能起到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但目前来看,在我们国内前景并不乐观。(文/本报记者 王睿 实习生 叶东舒)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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