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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禅城一餐厅老板不满5万环保罚单 状告环城局

2013年12月20日 12:1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禅城区一所学校附近的餐厅因违反相关环保规定,被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下称“区环城局”)处罚5万元罚款。面对高额处罚,该餐厅老板表示不满,一纸诉状将环城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环城局的行政处罚。昨日,禅城区法院向媒体公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区环城局的处罚决定。

  事件 餐厅违规被罚5万元

  李某于2010年9月接手了学校附近的一家餐厅,而该餐厅在今年3月7日被区环城局的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接手后,并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应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仍未建成。

  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还发现,该餐厅的油烟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只是简单地由抽风机吸入管道排入下水道,废水经简单隔渣后排入下水道。

  今年5月24日,区环城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所经营的某葡味餐厅开出了“罚单”,要求其停止项目生产(使用),并处罚款5万元。

  餐厅 已经营8年才处罚区环城局长期不作为

  该餐厅不服上述“罚单”,并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餐厅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老板李某表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年审中,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因此未向环保部门咨询办理。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失误不应该由餐厅承担责任。

  该餐厅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涉案的餐厅早在2005年就已开业了,李某只是在2010年9月接手。如果违反了“三同时”的规定,则早在2005年就已经违反了,而该餐厅营业执照年年都年审合格,也从来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要进行环境测评等。环保部门应该早就知道该餐厅没有进行环评,则应积极行使监督管理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改正。

  然而,本案被告在该餐厅开业8年之后才发现,如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禅城区环保局也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的管理责任,因为这是区环城局长期不作为而造成的。

  另外,即使餐厅违反了规定,环保局不能马上就对其予以处罚。因为根据相关通知规定,环保局应首先责令餐厅限期改正,只有在餐厅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才能依法对餐厅进行处罚。然而,环保局却把限期改正和予以处罚同时进行,显然违反了相关通知的精神。

  区环城局 工商部门不审批环评许可

  区环城局回应称,其对李某及餐厅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区环城局依法对拟对餐厅作出“停止项目生产(使用)及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后,就于今年4月1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和方式,保障了李某的有关申请听证权利。

  李某经营餐饮所处的商铺上层为居民楼,对面为佛山市某中学,明确为涉及以居住、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敏感区。据此,李某理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前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

  环保局还认为,李某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应是对最初建设者,其一直以来的违法行为是由于环保局长期不作为造成的,这个说法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首先,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执照年审时候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环评文件,因此工商部门不将环评许可文件作为前置审批事项是正确的。故本案中,李某及餐厅提出“餐厅营业执照年年都年审合格”而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理由,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 维持区环城局处罚餐厅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餐厅位于居民楼下,学校正对面,餐厅内有6个基准灶头,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项目》规定的“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单位。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李某作为餐饮经营者,依法负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义务,没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门提示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并不能作为其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的免责理由,因而“其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失误不应该由餐厅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违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作出处罚的前置条件,因此李某和某餐厅的“先责令整改后罚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区环城局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禅城区环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唐梦 通讯员/高春柱)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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