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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海口超标电动车禁行延期半年合法不?

2014年01月02日 09:56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作者:三人的路

  海口31万辆黄牌超标电动车禁止入市的时间,被延长半年到2014年6月30日。据海口市交警支队的通报内容,海口市政府作出这一决定基于三点:一是有法律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期限为2年。二是有现实困难,超标电动车数量庞大,海口市交警支队到2012年6月才完成发牌工作。三是走了程序,“经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切似乎无懈可击。延期半年的决定公布后,根据南海网记者街采情况,8成市民也表示赞成,可见此举深得民心。

  虽是为民办事,但就怕经不起细细一想。《办法》作为一项备受关注的地方法规,颁行之前是经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和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表述很清楚,也就是说,不管交警有没有及时给它们上牌,黄牌超标车都应该到2013年12月31日禁止入市。

  但《办法》制定之初估计也怕出状况,所以留了口子。第五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那么,什么叫解释呢?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比较长,看起来累,所以只需要掌握一条就行,法律解释不等于法律修改。其涵义在于把不清楚的说清楚,而不是把A说成B。所以,海口市政府可能没有权力把明明白白的2013年12月31日,解释成2014年6月30日。

  看来,光一个“解释”似乎是解释不通的,至于修改又没有走海口市人大的法定程序,黄牌超标电动车禁止入市的时间,就不明不白地多了半年。买超标车的市民一看,笑眯眯的想:只要能上路就行,管它合不合法?谁叫国家的标准定得那么低?谁叫市民收入这么低?总之,一堆理由,各种满意,皆大欢喜,谁也不好说一点不是。这种心态,可以从海口超标电动车比例高达快8成这一数据看出。在“法不责众”从幻想变成了现实的时候,可曾想过其它市民的利益?可曾想过没有了法律的尊严将是人人自危的时代?

  所以,即便会冒犯“8成市民”和一片好心的海口市政府,也得说一句:好事要办好,守法是底线。其中,政府又要带头守法才好。不然2014年6月30日期限一到,是不是又得“解释”到2014年12月31日去?或者又“解释”回了2013年12月31日?或者是笔者等为数不少的网友片面理解、妄议法条,不如请有关部门向公众普一普法?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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