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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出台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4年01月20日 16:22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1月1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应当下车推行;制动器失效,应当下车推行。

  该办法实施后,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驾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靠右边驾驶。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车把不得悬挂物品。

  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该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及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隋云雁)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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